根据 2005 年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有关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经教务会讨论,拟对原《学籍管理规定》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:
1、各门学科平时成绩占 30% ,期末成绩占 70% 。
2、试卷结构要合理,一般地,基础知识占 55% 左右,综合运用占 30% 左右,
难度较大的技巧综合题占 15% 。
3 、学生考试成绩应成正态分布,否则,系(部)、教研室要进行试卷分析,如有必要,组织阅卷教师重新评分。
4、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 7 节以上(含 7 节)者,取消该课程本学期
正常考試和下學期初的補考資格,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5 、一学年内补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(体育课程除外)不及格者应重修,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直接留级,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勒令退学。
6 、各学期课程门数的计算,一律以教務處教学计划公布的数据为准,凡属跨学期开设的课程,每学期均按单独的一门计算。
7 、凡考试舞弊者,取消其正常考试和补考资格,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者,缓发毕业证一年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者,直接开除学籍。
前款“情節嚴重”是指:
①發生舞弊行爲,經處分後再次舞弊的;
②在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考試中舞弊的;
③代考或請人代考的;
④擾亂考場紀律,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。
“情節特別嚴重”是指:
①受留校察看處分後,考試舞弊的;
②考試過程中對監考人員有汙辱、毆打行爲的;
③擾亂考場紀律,致使考試無法進行的。
8 、凡课程补考后,均以补考实际得分记录成绩,同时予以标识。补考标识随成绩记入學生檔案。
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原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,以本規定爲准。